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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19年12月修订版)


时间:2019-12-16   来源:西安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学校  点击:29

西安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学校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9年12月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西安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及《关于印发<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教职〔2010〕32号),结合我校艺术教育的实际,特修订《西安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附初六年制、附高三年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本细则旨在严格本校学籍管理,保证人才培养的标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本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招生规定录取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相关证件,按照学校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书面申请。如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两周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专业水平等方面的复查。入学资格和专业水平的复查在报到一个月内完成。对于入学资格信息造假,专业水平弄虚作假等情况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组织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取得学籍。如证实患有疾病或生理缺陷,不适应相关专业学习,但经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和专业学习要求者,可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病愈后须于下学期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者,准予入学;复查仍不合格或延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为其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并统一编制《新生学籍信息录入学籍系统登记册》上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本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法办理就读手续。

第九条经省教育厅备案后,新生即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并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记录学生在校期间日常行为、主修专业课、专业共同课、文化课等方面的表现和成绩。学生离校时,学籍档案交由学院档案室永久保存。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日期返校、缴费、注册。因故不能如期返校报到注册者,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未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无故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取得学籍并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中注册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方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及学校的助学金、免学费、奖学金等资助和奖励政策。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小学毕业生和初中毕业生,学制分为附初六年制和附高三年制两类。

第十三条附初学生学习时间为六年,附高学生学习时间为三年。

第四章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及注销。

第十五条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学生申请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学生在同一市域内学校转学,由学生提交家长签字同意的书面申请,经转出地和转入地最高学籍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且符合就读条件者经学校研究批准,并填写《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经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入学校报学籍主管部门批准;本省范围内跨市转学,由学生提交家长签字同意的书面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学校研究批准,并填写《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经转入学校研究同意,由转入学校向省教育厅报批获准后,办理有关手续。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需经各自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学生转学,应在每学期开学前申请、办理。    

在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第十六条学生入学后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向学校及相关专业系(包括转出系、转入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及相关专业系(包括转出系、转入系)研究同意,可以转专业:

(一)学生在某一专业领域有一定专长或技能,转专业后有利于其发挥专长或长远发展;    

(二)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且达到所转专业基本要求者;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且达到所转专业基本要求者;    

(四)学生休学,复学时原专业无后续班级者。    

第十七条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八条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学校审核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生入学后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准予或责令休学:

(一)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在校正常学习,须停课治疗,治疗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一学期病假、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提出申请,且其家长同意签字者。    

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且全学程不得超过两次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生休学前如受到学籍审核,在其复学后仍须按照学籍审核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审核。)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书及相关证明(因病休学学生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期间如违法受到公安机关处理者,学校有权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十九条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生入学后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一)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者;    

(四)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者;    

(五)主修专业课学期考试不合格(含专业课旷考)者;    

(六)日常行为考核不合格且经补考后文化课考核不合格者;    

(七)在延长试读期内出现文化课考核不合格者;    

(八)在试读期内出现因严重违纪受到“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    

(九)其他原因,学校认定必须责令退学者。    

第二十条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信息变更应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并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中修改。

第五章成绩考核

第二十一条成绩考核包括日常行为考核、课程成绩考核(包括主修专业课、专业共同课、文化课、体育课等)两个方面。成绩考核结果应如实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日常行为考核以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西安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考核条例》等为主要依据,全面评定学生的思想品德、行为规范和组织纪律。日常行为考核成绩不合格者,需受到学校的特别警告。

第二十三条成绩考核由教学管理部门按教学计划的规定进行考核。考核方式采取考试、考查或其他考核方式。具体考核科目包括:主修专业课、专业共同课、文化课、体育课等课程。其中,学生学期文化课总评成绩不合格,根据相关教学管理部门安排,于每学期开学初提供一次补考机会;其他课程补考事宜需根据各教学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主修专业课期末考试不合格,原则上无补考机会,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学生提出复议,待学校和相关专业系均批准后,视情况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主修专业课、专业共同课、体育课成绩分别由相关专业系、合奏课教研室、体育教研室等提供;文化课总评成绩由教务科提供,语文、数学、英语、历史、地理、政治六门文化课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占总成绩20%)、期中考试(占总成绩40%)、期末考试(占总成绩40%)三部分组成。

第二十五条学校根据成绩考核标准可对成绩不达标的学生进行学籍审核。分为下列三种情况:

(一)原级试读:非新生,第一次出现文化课考核不合格者;    

(二)延长试读:新生在试读期(新生入学第一年为试读期)内第一次出现文化课考核不合格者;非新生在原级试读期的学生第二次出现文化课考核不合格者。    

(三)劝其退学:参照第十九条相关规定。    

学籍审核分为初审和复审,初审意见以每学期期末成绩为依据,复审意见以下一学期开学初补考成绩为依据。对于补考后成绩合格者,可免于学籍审核或降低处理级别;对于补考后成绩仍不合格者,则由学校依据学籍审核相关规定提出复审意见;对于无故不参加补考且已接受初审学籍审核结果的学生,一律按照初审结果进行处理。    

参加室内乐课程的表演专业学生若受到学籍审核,可参考其室内乐课程的课堂考勤、课堂表现以及期末成绩,适度放宽其审核标准。    

受到学籍审核处理的学生入学报到时,须签订《西安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学校学生试读协议书》。    

第二十六条体育课为必修课,因健康原因,体育课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批准,减少其体育课学习项目或免试。

第二十七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成绩考核,因病或大型比赛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需凭有效证明(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比赛赛程安排及参赛证等),由监护人及学生向学校提出请假申请,报学校审核批准,若无请假手续的按旷考处理。

第二十八条旷考、考试作弊学生,学校按照考试纪律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性予以相应的处理并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学校对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对表彰和奖励学生予以公示。具体表彰奖励类型、评定程序依据《西安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学校学生奖励评定条例》进行。

第三十条学校对学生在学习、上课、技练、艺术实践、社会实践、日常行为规范等方面的管理中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批评教育分为:对违纪违规学生的个别批评教育、班会批评教育、全校通报批评等。

第三十一条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有效时限为:警告、严重警告不少于三个月;记过不少于半年;留校察看为一年。

第三十二条违反校纪但危害后果轻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初次违反,情节轻微,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且有改正表现者;    

(二)主动承认错误,如实承认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且有改正表现者;    

(三)其他可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隐瞒违纪事实,影响违纪问题的调查了解者;    

(二)拒不承认错误,坚持错误行为者;    

(三)违纪后态度恶劣,对有关人员威胁恫吓、打击报复者;    

(四)伙同校外人员违纪违规者;    

(五)群体违纪事件中的主要责任者;    

(六)因违纪对公私财物或他人人身造成损害者;    

(七)对校园安全管理形成隐患或造成损害者(主要指打架、打人、结伙打人者;喝酒或借酒闹事者;无故夜不归宿者;故意破坏公物者);    

(八)屡教不改,犯两种以上错误行为或受处分期间再次达到违纪处分条件者;    

(九)其他应予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刑事犯罪者及受到治安处罚处理者;    

(三)侵害他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破坏或盗窃公共财物,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者;    

(四)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赌博、收藏或持有管制刀具及三品(易燃品、易爆品、有毒品)等危险品,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者;    

(五)违反校纪校规,严重影响学校秩序及公共秩序、对校园安全形成隐患或造成损害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    

(六)受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期间仍有不良表现者;    

(七)在第一次处分有效期内,再次严重违纪,达到处分条例者;    

(八)在全学程内受到两次(含)留校察看处分或三次(含)留校察看以下处分者;    

(九)有其它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者。    

第三十五条违纪学生处分原则和程序如下:

(一)处分学生应实事求是,重在教育,并按照慎重和适当的原则进行。    

(二)对学生违纪中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或人身伤害者,应遵循先赔偿后处分的处理原则进行。经济赔偿应告知违纪学生家长。    

(三)对学生违纪的处理工作,一般由学校负责组织相关班主任及管理人员调查落实学生违纪事实。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对学生违纪的处分按照班主任会讨论、学生科做出处理意见并将意见书面上报校领导会议讨论决定的程序进行。对严重违纪、情节恶劣,涉及重大校园安全违纪行为的处理,必须上报学院主管领导或学院主要领导。确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经学院保卫部门和主管院领导批准,可移交公安或司法机构处理。    

(四)在学生违纪问题的处理过程中,须有违纪学生的事实书面认定和检查。对违纪学生拒不承认违纪事实但旁证材料可以证明违纪事实的,可依据旁证材料的事实予以处分。    

(五)对学生违纪处分的处理结果允许学生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学生本人的申诉,学校要认真复查并明确答复。对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允许受处分学生家长提出书面复议申请书之次日起的一个工作周内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    

(六)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满,能认真改正错误并有明显进步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班委会和班主任做出鉴定并提出意见,经学生科上报学校研究,可撤销处分。    

(七)学生在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的,若该生有显著进步,由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申请,学校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第七章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六条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一)日常行为考核合格;    

(二)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达标。    

第三十七条毕业时未达到规定教学计划标准或仍有课程成绩不合格者,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相应科目的清考,考试成绩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毕业证书遗失可由省教育厅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2019年12月16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本细则解释权归西安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学校所有。

                                                                                                                                 西安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学校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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