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三下午三点,史地政教研组全体成员在405教室举行了第一次教研活动,本次活动由黄老师给大家主讲与每个人收入息息相关的——个税改革。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两类纳税人:一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黄老师重点向我们介绍了此次税制改革税率结构的调整。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
级数
|
应纳税所得额(含税)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00元的部分
|
3
|
0
|
2
|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5160
|
说明:本表含税级距中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综合所得金额-基础扣除5000元。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月。草案将上述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按此标准并结合税率结构调整测算,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
此外,备受大家关注的是专项附加扣除。草案在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明确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新个税法从什么时候开始生效呢?自10月1日开始,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明年1月1日开始,新个税法才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