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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音乐学院附中学生考场考试纪律管理条例


时间:2016-11-16   来源:西安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学校  点击:103

保证对学生学习质量检测工作的效果,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的品质,树立良好学风校风,依据《附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相关校纪校规,特制定本条例:  

一、考场考试纪律管理要求:

1、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考试工作安排按时参加规定的各类与学籍成绩管理相关的考试。考试主要有:月考、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学期补考、毕业前补考、结业考试、毕业考试等。任何在籍学生,无正当理由并经学校批准,不得无故不参加考试(缺考)或旷考。  

2、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规定科目的考试。  

3、因考场检查和答卷的需要,考试学生必须携带和出示《学生证》(若丢失,学生可于考试前在班主任处开具证明代用),考试时,学生须将《学生证》放置于指定座位课桌左上角以备检查。无上述证件或证明者,监考人员有权拒绝该生进入考场。  

4、考生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以及任何电子词典、书籍教材、笔记本、文具盒及其它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带进考场。确已携带的上述物品,按监考教师要求放置在指定位置,通讯工具必须关机。  

5、所有参加考场考试的学生,应尊重监考人员,服从管理,主动接受监考人员监督检查,自觉遵守考场纪律。不得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偷看他人答卷、夹带与考试相关的资料或互换试卷等。  

6、考场考试开考十五分钟后(含),迟到学生不得入场。开考三十分钟后,考试学生方可交卷离场。  

7、考试期间,学生应认真应考,独立答卷,不得做与考试无关的事情。  

8、学生发现试卷分发错误或试卷印刷错误时,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但学生询问不得涉及试卷命题的答题内容。  

6、学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学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离场学生不得彩瓷进入考场。确属物品遗留等情况需再次进入考场的,必须经过监考人员的批准。  

 

二、 考场违纪行为的认定:

1、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监考人员可认定为学生考场违纪:  

⑴不按时参加考试,迟到十五分钟以上者(缺考)或未经学校批准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旷考);  

⑵不按指定座位就座且不听劝阻者:  

⑶在考场大声喧哗,影响他人考试且不听劝告者;  

⑷在考试过程中左顾右盼,不听劝告者;  

⑸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拒不离场或在附近逗留喧哗不听劝阻者;  

⑹不接受监考人员的管理和考场纪律教育者。  

⑺拒不服从考试管理,对考试和考场秩序造成严重影响者。  

2、学生发生考场违纪时,由监考人员在制止无效的情况下,可中止违纪学生的考试资格并责令违纪学生离开考场。同时,监考人员须详细填报《学生考场违纪单》,并于该科目考试结束时送交附中教务工作室。  

 

三、考场作弊行为的认定:

1、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监考人员可认定为学生考场作弊:  

⑴学生在考场内夹带任何与考试有关的材料,无论是否看过;  

⑵学生在考场内传递试卷或任何与考试有关的材料,无论是否看过(传递双方均按同性质认定);  

⑶学生将手机等通讯工具、电子辞典、书籍资料等物品资料随身携带或就近放置,未按指定位置放置者;  

⑷学生在、身体或服装上涂写与考试相关的文字图案或符号者;或发现在课桌上、桌斗内有明显的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图案或符号  

以及其他夹带材料,考试学生隐瞒不报者;  

⑸考试期间,学生在考场内相互交谈不听劝阻者;  

⑹替考或请人替考者(双方同性质认定)  

2、学生发生考场作弊行为时,监考人员应当即予以制止并终止作弊学生的考试,没收试卷,责令作弊学生离场,同时详细填报《学生考场违纪单》报学生工作室。对作弊学生拒不承认的作弊行为,经两名监考人员认定,可按作弊处理。  

 

四、考场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

1、学生考场违纪、作弊行为经监考人员报送《学生考场违纪单》后,由学生工作室组织相关监考人员和班主任负责调查处理。处理程序按照《附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处分程序”进行。  

2、对学生考场违纪、作弊行为,可在事实清楚地基础上,视学生违纪、作弊情节和后果,参照以下方式予以给予处理:  

⑴学生考场违纪经监考人员批评教育后当即改正者,予以批评教育,该课程试卷由监考人员建议酌情扣分;因违纪而受到中止考试、责令离场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一律以零分计;  

⑵一类考试中出现缺考或旷考者,予以通报批评,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出现两次(含)缺考或旷考者,视其情节予以警告至留校察处分;  

⑶学生考场违纪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深刻认识和改正表现者,予以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⑷学生考场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但经批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并确有改正表现者,予以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⑸学生考场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且拒不承认、改正错误者,予以开除学籍的处分;  

⑹学生考场作弊情节轻微且有认错和改正表现的,予以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⑺学生考场作弊情节严重但有认错和改正表现者,予以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⑻学生考场作弊情节严重且拒不承认错误和拒不改正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⑼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一次考试过程中,出现两次(含)以上考场违纪或考场作弊行为且达到处分情节者,或在全学程因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受到两次(含)严重警告以上(含)处分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3、因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而受到处分的学生,取消该生在违纪或作弊科目上参加学期补考的资格;毕业前补考资格,须经受处分学生书面申请、班委会和班主任鉴定,报请学生工作室通过班主任会研究建议后,由校委会讨论批准与否。  

4、对学生考场违纪或考试作弊的处理结果,由教务工作室记入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考核外,同时报送教务工作室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五、附则:

1、本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2、本条例的解释和修订,由附中校委会负责。  

3、条列中未尽事宜出现时,由校委会依据《条例》原则和今本精神参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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